2018/3/27
3月1日,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新规施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为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销环境,所有成品油发票均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从1994年国家对汽柴油征收消费税以来,额度逐年提高,而根据国家规定,石脑油、芳烃等化工原料如果用于调和成品油需要征收消费税,如果用于化工生产则可以免征消费税。丰厚的利润驱使一些地炼企业通过变票、换票、改票等手段偷逃成品油消费税。成品油批发市场充斥着比主营炼厂含税成品油低100元~200元/吨的低价油,扰乱了市场正常竞争秩序。
新规实施后,将实现专票专用。石脑油、燃料油等抵扣消费税,必须严格核对去向,不能用别的批次或别的公司的税票进行抵扣,大幅收窄了“换票”的空间。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石化湖南石油总经理黄河日前表示,成品油消费税新规将会规范并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对净化成品油市场,营造较为公平的竞争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新规将全面打击市场不正当竞争
成品油消费税新规的实施将全面打击因偷税漏税造成的不正当竞争。
新规要求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凭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按规定计算退还消费税,其他发票或凭证不得作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凭证。
另外,新规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限制了虚开或倒卖成品油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调油商对新规反应最强烈
抱着规范市场秩序目的问世的成品油消费税新规,一经公布便意料之中地引起成品油批发市场的短期震荡。一周之内,汽油价格涨幅在600元~1000元/吨,整体上涨幅度高达10%。
消费税对成品油市场的影响较大,每次国家加强监管,必然会引起市场波动,不仅对“违规”的生产经营者产生影响,而且对“合规”的生产经营者也将造成较大影响,因为任何调整及应对都会影响整个行业秩序。
然而,自3月1日成品油消费税新规正式实施以来,市场反应正在趋于平静。新规对企业生产环节的实质性影响,仍有待时间检验。
目前绝大多数炼厂都能按照新规正常运作。新规对调和油环节的影响较为明显。特别是汽油调和量较大,且后期发票处理较为复杂,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汽油产量。而柴油调和量较少,且发票处理相对容易,影响要小于汽油。
当前地方炼厂多谨慎应对成品油消费税新规。部分采购商反应,目前少数炼厂尽量减少成品油发票的开具数量。汽油发票在市场中的流通价格也一涨再涨。部分业内人士推测,消费税新规的执行可能会影响后期成品油出口数量。
目前来看,税费新规对成品油销售市场的影响,随着落地实施的不断深入将逐步显现。根据相关规定,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2018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可填写3月《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5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将启动。相关部门将严格控制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进销数量,以及进销品类,打击无票销售、票货不符等行为。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流程的执行,使进销项比对更加严谨,长时间存在的税费漏洞问题将得到进一步治理。
用“堵漏”规范市场行为作用有限
成品油消费税的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存在,国家也曾多次发文进行规范。然而,尽管成品油税收监管年年加码,偷税漏税的问题却仍未得到根治。朱春凯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怪象,主要是因为国家多采取“堵漏”式的解决方式,没有从本质上进行“疏通”式的改革。
首先,炼油行业的制度规定并不是孤立的,它的健全有赖于国家各行业法律法规的健全和整个法律体系的建立完善。
其次,成品油消费税新政将重点整治对象瞄准地方小炼厂,会触及地方政府,尤其是区县一级政府的经济利益。成品油消费税是中央税种,需要上缴国库,地方政府无法得到税收,而且要承担监管任务。另外,如果收紧消费税监管口子,很多小型地炼企业将难以为继,地方政府将面临税收下降、失业率增高等问题。
再次,对某些地炼企业来说,低廉的价格就是企业的竞争力和生命力所在。有分析师认为,成品油消费税严格收取后将导致调和汽油成本上升,与国有成品油销售企业汽油价格基本持平,无利润可言将成为常态。但出于对未来生存发展的长远考虑,堵住了这个漏洞,一些地炼企业或将寻求降低成本的新的替代方式。
另外,很多现有的税种在定义上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也给监管带来很大难度。成品油消费税新规成效如何目前尚难判断。
规范成品油行业需要推进后续改革
近年来,国家对炼油行业税收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一方面是为完善国家财税体制,保障国家税收,防止税收流失;另一方面是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打击不正当竞争,净化市场环境。
我国炼油行业产能过剩的问题日益突出,为提升国内炼油产业的竞争力,必须规范行业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使生产、批发销售、运输及加油站零售全链条实现优胜劣汰。从这个角度看,成品油消费税新规有利于推进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充分释放竞争性环节市场活力,是成品油市场化改革的一个重要手段。
未来我国成品油市场秩序会随着税费监管力度的加大逐步向好,但是“合理避税”的问题仍会长期存在,需要从中央到地方进行一系列的改革,更需要对生产、储运、消费、终端使用等各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管。
黄河表示,国家在实行“以票控税”措施的同时,应当充分发挥公安、工商、税务、质检、安监、环保等相关部门市场监控的作用。同时,要运用“互联网+税收”手段有效治理税收流失,依法要求成品油生产和经销企业的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数据实现“三流合一”,用大数据的理念核查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与纳税水平的差异,编织打击骗税、偷税等违法行为的“天网”。
除此之外,行业内将成品油消费税改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或者改成地方税的呼声很高。这将有效调动地方政府税务监管的积极性,或将成为未来改革的一种思路。
总之,成品油消费税新规仅仅是规范市场秩序的外部力量,要推动行业健康发展还是要依赖市场参与者在质量、体制机制、服务等方面的改进和完善。“从税费角度看,未来成品油市场一定会更加规范,但这并不能改变整个市场格局。”中国石油北京管理干部学院教授王旭东认为,“最终能够改变市场格局的是供需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二、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凭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按规定计算退还消费税,其他发票或凭证不得作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凭证。
三、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见附件)。享受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比对不相符的,待解除异常后,方可解锁。
四、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五、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2月28日前(包括2月2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外购入库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六、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月2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目的是什么?
为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实施生产、批发、零售的全流程税收监控管理,发布本公告。
二、如何开具成品油发票?
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销售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成品油发票。
(二)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分别使用相应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规则开具成品油发票: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从量计征,为便于计算成品油发票上载明的成品油数量对应的消费税税额,成品油发票的“数量”栏统一为“吨”或“升”,以其他计量单位销售的成品油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的换算率换算为“吨”或“升”。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批发和加油站等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某一类别油品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同一类别油品总量。
例如,某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已取得成品油专用发票载明的柴油100吨、石脑油30吨,取得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石脑油50吨,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购入柴油和石脑油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已经确认的信息后,可开具100吨柴油和80吨石脑油的成品油发票。
三、纳税申报表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起,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的申报表于2018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附列资料有:《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委托加工情况报告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四、对纳税申报实行比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在消费税纳税申报时,由系统自动比对,比对内容包括: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报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开具的成品油发票、取得的税款扣除凭证、备案的税收优惠、代扣代缴税款等。纳税人申报的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分别大于或等于已开具成品油发票载明的同类油品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
五、关于具体衔接问题有何规定?
(一)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二)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3月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一、扣除税额及库存计算”第2列对应的油品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合肥市聚源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皖ICP备17003830号-1 免责声明